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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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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晓利与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秦法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素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窦晓利与上诉人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窦晓利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秦法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素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窦晓利与上诉人鹤壁市妇幼保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窦晓利于2015年1月28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窦晓利、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窦晓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艳、上诉人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杜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10月3日,窦晓利在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生产,2014年10月4日,窦晓利的儿子因新生儿咽下综合征被转至该院儿科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081.43元。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向窦晓利儿子出具的《儿科新生儿病历》的现病史中记载窦晓利的儿子系第1胎,第1产;母孕史中记载窦晓利妊娠3次,人工流产1次,后经窦晓利要求更正,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将此处记载变更为妊娠1次,人工流产0次。窦晓利以病历记载错误,导致其家庭破散为由,诉至法院。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未按照规定填写住院病历,对窦晓利的妊娠记录记载错误,侵害了窦晓利的合法权益,给窦晓利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对窦晓利儿子的《儿科新生儿病历》中的记载有部分错误,对窦晓利的名誉构成了侵权,虽然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在知晓其错误后及时予以更正,但该错误记载确给窦晓利的精神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应赔偿窦晓利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窦晓利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酌定为2000元。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行为给窦晓利的精神造成损害,故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应向窦晓利登报道歉。关于窦晓利请求返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淇河晨报》登报向窦晓利道歉(登报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窦晓利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窦晓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鹤壁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窦晓利上诉称:1、医院的错误行为导致窦晓利失语进行治疗,以及家庭破散,孩子也被婆家人抱走等损害后果发生,赔偿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2、由于窦晓利的丈夫要报销费用,病历书写错误在单位造成很大影响,窦晓利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是合理合法的。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各1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答辩称:新生儿病历记录出现笔误,窦晓利提出后即进行更正,并向其道歉。窦晓利所称损害事实与其病历记载的轻微瑕疵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上诉称:医院病历填写的轻微瑕疵并不足以对窦晓利的名誉或精神造成伤害,一审判令向窦晓利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当。

窦晓利答辩称:医院病历书写错误是事实,且态度恶劣,未能及时改正,一审法院判令登报道歉合理合法。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真审查原审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窦晓利提出由于医院病历记载的错误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请求判令上诉人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各10000元;上诉人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病历填写的轻微瑕疵并不足以对窦晓利的名誉或精神造成伤害,一审判决向窦晓利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当的上诉理由。本案中,由于上诉人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未能按照规定填写患者的病历资料,致使上诉人窦晓利在其医院住院生产时的儿科新生儿病历记载出现错误,经上诉人窦晓利提出后,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未能及时进行更正,在与患者窦晓利的沟通问题上有一定的过错,其工作失误影响了窦晓利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的和睦,给窦晓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是,患者病历是记录患者疾病发生和健康状况以及诊疗全过程的特殊档案资料,涉及患者的隐私,是医疗部门的内部资料,能够接触到病历资料的人员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并未将窦晓利的病历隐私向外扩散,知晓该病历的人员仅限于窦晓利的近亲属等人,医院的行为并未对窦晓利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一审法院判决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支付给窦晓利精神抚慰金2000元基本适当,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窦晓利以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儿科新生儿病历记载错误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其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在《淇河晨报》登报向窦晓利道歉是否妥当的问题。本院认为,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在上诉人窦晓利提出病历出现记载错误后,经双方多次沟通后已对记载错误的病历进行了重新更正,且在二审庭审中,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已当庭表示向上诉人窦晓利道歉,表明医院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同时也表达了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完成,既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既可以采取公开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就本案而言,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纠错、道歉行为已经给予受害人窦晓利相应的慰藉,已可缓解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而登报道歉的方式却已超出消除不利影响所需必要之程度,并不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有利保护。上诉人鹤壁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登报道歉不当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