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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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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杜永英、史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 代表人戚振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朋娟,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

代表人戚振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朋娟,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英,女,1970年1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史伟,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永英、原审被告史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杜永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朋娟、被上诉人杜永英、原审被告史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判决遗漏当事人,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