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桥,男,1965年4月2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民进,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秋平,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胡新桥与被上诉人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字(2014)239号仲裁裁决,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胡新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新桥、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民进、王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