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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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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天喜与杨小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鹤壁市荣原天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天喜,男,1937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改翠,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系闫天喜之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天喜,男,1937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改翠,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系闫天喜之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魏玉鹤,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勇,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3层。

代表人张国勇,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鹤壁市荣原天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来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九巷汽车站临街楼3单元402号。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闫天喜与被上诉人杨小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原审被告鹤壁市荣原天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原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闫天喜于2015年1月8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杨小勇、荣原物流公司、人寿财险郑州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81429.93元。淇滨区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闫天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天喜委托代理人闫改翠、魏玉鹤,被上诉人杨小勇,被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可,原审被告荣原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闫天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闫天喜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天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闫天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