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152号
法定代表人薛义俊,任理事长。
被告张玉岭,男,1960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淇县西岗乡霍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淇县西岗乡霍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青,任主任。
被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冯永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岭、淇县西岗乡霍街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11月18日裁定驳回原告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被告张玉岭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2015年4月13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索回借款,原告方的债权已得到实现,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孙消烊
审 判 员 董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李素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彦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