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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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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某与赵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519号 原告郭永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赵保某,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某与被告赵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

(2015)浚民初字第1519号

原告郭永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赵保某,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某与被告赵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永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