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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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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柳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建华,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柳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8元,减半收取11754元,由原告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太军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华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