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240-1号 原告王珂,男,汉族,居民。 法定代表人万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珂诉被告山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珂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珂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3元,减半收取3196.5元,由原告王珂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审判员 张 涛 人民审判员 李艳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