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266号 委托代理人杜文庆,男。 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 负责人尚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珍诉被告索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珍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珍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素珍负担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