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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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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赫某与被上诉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赫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秦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2015年6月3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鹤山民初字第30号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赫某与被上诉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赫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秦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2015年6月3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鹤山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赫某与秦某离婚。赫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赫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赫某撤回上诉,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赫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