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苗静、王某某与李红军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静,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012年12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苗静,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系王某某母亲。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静,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2012年12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苗静,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系某某母亲。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军,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苗静、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苗静、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苗静、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苗静、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苗静、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