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静,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苗静,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系王某某母亲。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军,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苗静、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苗静、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苗静、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苗静、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苗静、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