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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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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诉被告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鹤民二金初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235号。 代表人丁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民,该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

河南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鹤民二金初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235号。

代表人丁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民,该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徐步林,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被告)河南鹤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超,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户贺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东丰产路思达数码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亮,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8号1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王献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以下简称鹤壁工行)诉被告河南鹤源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年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工行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东方公司对鹤壁工行、鹤源公司提起反诉。鹤源公司、王涛就本案所涉借款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期间,本院对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了变更。待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院决定恢复本案诉讼,于2015年2月11日向河南年富公司公告送达了本案起诉状、反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公告确定的时间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工行的委托代理人魏民、徐步林,鹤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超、户贺贺,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永亮、耿书俭到庭参加诉讼,河南年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工行诉称:2006年12月19日,鹤壁工行与鹤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鹤壁工行向鹤源公司发放贷款7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8日止。双方又于2008年7月2日签订另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鹤壁工行向鹤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期限自2008年7月2日至2013年12月28日。贷款发放后,因鹤源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约定还款期内仅偿还1000万元)。经协商,双方于2009年4月14日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对前述两份借款合同中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8900万元及其利息偿还期限进行了调整。同时河南年富公司与鹤壁工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鹤源公司自2006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89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方公司与鹤壁工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鹤源公司自2006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4539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鹤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履行了保证责任。因此,请求本院判决:一、鹤源公司偿还鹤壁工行借款本金4282万元,利息(截至2012年12月31日)6101526.89元,2013年之后至实际清偿期间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承担违约责任;二、河南年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东方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鹤源公司辩称:对借款数额和借款过程、以及欠付的本息余额无异议。该公司因原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财务恶化,原鹤源公司贷款时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现财务恶化后无能力偿还,并非有意不还款。

东方公司辩称:对鹤源公司向工行借款的借款数额及过程没有异议。但是,因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东方公司不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已从东方的账户上扣划的款项应予以返还。

东方公司反诉称:2005年7月.河南年富公司与鹤煤公司设立鹤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河南年富公司出资2550万元,占股份51%。鹤源公司董事长王涛在2005年7月21日将2550万元注册资金在验资后一周内予以抽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山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对河南年富公司、王涛按抽逃出资罪刑事处罚。鹤源公司在河南年富公司抽逃出资、尚未进行实质性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鹤壁工行即于2006年5月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工行)请示将鹤源公司信用等级“越级调整”为信用度极高的AA级,河南省工行2006年5月30日批准为“A+”级。按照工商银行CM2002信用评级系统,A+级企业是“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强”。在此基础上,2006年12月19日鹤壁工行向鹤源公司发放贷款7900万元,由深圳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年富公司)和鹤煤公司分别按51%和49%保证担保。2008年3月10日,该笔贷款应还250万元而未还,至2008年6月10日应还500万元未还。鹤壁工行即于2008年7月又向鹤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仍由深圳年富公司和鹤煤公司担保,其中1000万元“以贷还贷”(2008年12月10日前应还1000万元),贷款余额增至8900万元。2008年10月深圳年富公司发现鹤源公司董事长王涛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了深圳年富公司的公章、董事长李文国签名、董事会决议,与鹤壁工行签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71090000052874-17100209-2006淇滨[保]字0003号及171090000052874-17100209-2008淇滨[保]字0002号)。深圳年富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鹤源公司担保4029万元和1020万元。2008年11月,深圳年富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鹤壁工行信贷人员在知晓深圳年富公司印章为伪造,深圳年富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可能再担保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10日与鹤源公司串通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仍由鹤源公司工作人员加盖伪造的深圳年富公司印章继续担保。2009年4月10日,鹤壁工行信贷员、鹤源公司王涛串通后一起找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深圳年富公司系外省企业路远不方便,鹤源公司系还款能力强、实力雄厚的A+级信用度企业,担保不会有风险,还让东方公司负责人看了《关于申请对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2008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最高授信额度核定的调查报告》及河南省工行《关于评定鹤壁万和煤电有限公司(包括鹤源水务公司)2008年信用等级评定的批复》,鹤源公司为A+级及一份有密级的河南省工行对鹤源公司授信9150万元的文件,诱使东方公司为已发生过的鹤源公司2006年、2008年的两笔贷款提供担保,并从2009年12月21日起分三次扣东方公司679万余元。因此,该公司反诉请求本院判决:一、确认鹤壁工行与东方公司2009年4月10日所签订的(保)字(鹤壁)行(淇滨)支行(2009)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二、鹤壁工行偿还东方公司已扣款项合计6799533元,利息1313506.98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以后利息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鹤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