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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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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鹤壁市宇祥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贾矿平、李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民金初字第5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涛,男,1986年2月9日出生,该行职工。 被告鹤壁市宇祥煤炭物资有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民金初字第5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涛,男,1986年2月9日出生,该行职工。

被告鹤壁市宇祥煤炭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鹤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贾海英。

被告贾矿平,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付云,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农商银行)诉被告鹤壁市宇祥煤炭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祥煤炭公司)、贾矿平、李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农商银行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鹤壁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丁涛、被告贾矿平、李付云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宇祥煤炭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壁农商银行诉称:被告宇祥煤炭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11月1日在鹤壁农商银行分别贷款1000万元和350万元,两笔贷款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10月23日到期。其中1000万元贷款经各方协商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0月9日。贾矿平以其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三和佳苑综合楼2层B2、3层B3、4层B4三套房产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贾矿平、李付云作为宇祥煤炭公司的股东,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宇祥煤炭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停止付息,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决:1.宇祥煤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等。2.鹤壁农商银行对贾矿平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3.贾矿平、李付云对宇祥煤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贾矿平、李付云答辩称:1.对宇祥煤炭公司欠鹤壁农商银行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不应当计算罚息。根据宇祥煤炭公司与鹤壁农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还本方式为不定期还款,虽然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但不意味着宇祥煤炭公司就需要还款。该条约定的本意就是应鹤壁农商银行的请求随时还款,而鹤壁农商银行在提起诉讼之前未要求过宇祥煤炭公司还款,因此不存在逾期的情况。鹤壁农商银行主张罚息没有依据。2.本案的两份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贾矿平、李付云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宇祥煤炭公司未答辩。

鹤壁农商银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农信22406借字20130711第03001号借款借据。记载:借款人宇祥煤炭公司,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息10.5‰,借款日2013年7月11日,到期日期2014年7月10日。另载明宇祥煤炭公司已偿还截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借据加盖有借款人宇祥煤炭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李付云签字和担保人贾矿平的签字。

农信22406借字20131101第03001号借款借据。记载:借款人宇祥煤炭公司,借款金额350万元,月息10.5‰,借款日2013年11月1日,到期日期2014年10月23日。另载明宇祥煤炭公司已偿还截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借据加盖有借款人宇祥煤炭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李付云签字和担保人贾矿平的签字。

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淇滨农信社)与宇祥煤炭公司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宇祥煤炭公司向淇滨农信社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原煤,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贷款利率按月利率10.5‰执行。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还本方式为不定期。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另约定由贾矿平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加盖有借款人宇祥煤炭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李付云签字。

淇滨农信社与宇祥煤炭公司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宇祥煤炭公司向淇滨农信社借款350万元用于购原煤,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贷款利率按月利率10.5‰执行。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还本方式为不定期。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另约定由贾矿平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加盖有借款人宇祥煤炭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李付云签字。

淇滨农信社与宇祥煤炭公司、贾矿平2014年7月5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载明: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2013年7月11日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三方约定将借款期限展期3个月,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展期借款利率为12.813‰,如到期不能偿还,将按逾期贷款处理。担保人贾矿平以房产为抵押物为原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2013年7月11日农信社进账单(贷方凭证)。收款人宇祥煤炭公司,转账金额1000万元,加盖淇滨农信社转讫章。

2013年11月1日农信社进账单(贷方凭证)。收款人宇祥煤炭公司,转账金额350万元,加盖淇滨农信社转讫章。

2013年7月11日,贾矿平与淇滨农信社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宇祥煤炭公司与淇滨农信社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贾矿平自愿以房产为抵押物为宇祥煤炭公司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形成的10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11月1日,贾矿平与淇滨农信社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宇祥煤炭公司与淇滨农信社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贾矿平自愿以房产为抵押物为宇祥煤炭公司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形成的35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鹤房他证市字第1303004232号房屋他项权证,权利人淇滨农信社,房屋所有权人贾矿平,抵押债权数额1350万元,登记时间2013年10月24日。附记:权利价值2612万元,抵押面积2561.88平方米,债务履行期限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10月23日,三本证抵押。

李付云于2013年9月29日向淇滨农信社出具的《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内容为李付云同意为宇祥煤炭公司在淇滨农信社借款3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贾矿平于2013年9月29日向淇滨农信社出具的《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内容为贾矿平同意为宇祥煤炭公司在淇滨农信社借款3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李付云于2014年7月5日向淇滨农信社出具的《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内容为李付云同意为宇祥煤炭公司在淇滨农信社借款1000万元的展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贾矿平于2014年7月5日向淇滨农信社出具的《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内容为贾矿平同意为宇祥煤炭公司在淇滨农信社借款1000万元的展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