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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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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卫溪街道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72号 上诉人(起诉人)浚县卫溪街道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溪区菜园社区。 代表人路军合,该居委会主任。 上诉人浚县卫溪街道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立终字第72号

上诉人(起诉人)浚县卫溪街道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溪菜园社区

代表人路军合,该居委会主任。

上诉人浚县卫溪街道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浚县卫溪街道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立案是错误的。理由:上诉人虽然已与浚县文物旅游局(原浚县大伾山风景区管理处)签订有土地征用协议,并对山坡地数、土地价格、地上树木等均作了约定,但该征地行为并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失合同条款,未经任何审批程序,所涉土地至今仍没有转化为国有,仍属于上诉人的集体用地,故一审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一审不予受理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浚县卫溪街道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浚县文物旅游局所发生的争议为60.62亩集体土地所有权征用行为的效力。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