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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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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某某,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