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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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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