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张金,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石丽萍,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诉被告石丽萍、闻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小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自愿撤回对被告闻小强、石丽萍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