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姬志红,男,汉族,居民。 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竹熙,男,汉族,居民。 原告姬志红诉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志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志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姬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田太军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华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