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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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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姬志红诉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姬志红,男,汉族,居民。 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竹熙,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姬志红,男,汉族,居民。

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竹熙,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承国,河南精忠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姬志红诉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志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志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姬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田太军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华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