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付春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兆伟,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喜与被告张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春喜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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