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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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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艳针诉冯国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付某某,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任固四街211号。 被告冯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冯家巷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付某某,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任固四街211号。

被告冯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冯家巷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