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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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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诉被告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原素芹(曾用名原素琴),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许晓琳,女,1994年2月5日出生。 原告许玉麟,男,2002年9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原素芹,基本情况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长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原素芹(曾用名原素琴),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许晓琳,女,1994年2月5日出生。

原告许玉麟,男,2002年9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原素芹,基本情况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平,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飞,男,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诉被告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自愿撤回其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撤回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