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原素芹(曾用名原素琴),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许晓琳,女,1994年2月5日出生。 原告许玉麟,男,2002年9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原素芹,基本情况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飞,男,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诉被告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自愿撤回其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撤回对被告张和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三原告原素芹、许晓琳、许玉麟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