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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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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李兵河,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海明,男,汉族,居民。 被告赵凤华,女,汉族,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河于2015年8月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李兵河,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海明,男,汉族,居民。

被告赵凤华,女,汉族,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河与被告李海明、赵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兵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兵河负担。

审 判 长  田太军

审 判 员  韩凤玉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松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