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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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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8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8号

原告某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