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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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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瑞光诉被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赵瑞光,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保印,男,农民。 被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光诉被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赵瑞光,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保印,男,农民。

被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光诉被告安阳市信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瑞光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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