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跃强,男,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红宙与被告刘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红宙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跃强的本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郜红宙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跃强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红宙撤回对被告刘跃强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郜红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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