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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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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红兵诉被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高红兵,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飞,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吴晨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兵诉被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高红兵,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飞,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吴晨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兵诉被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红兵自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红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高红兵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