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174号 原告袁强,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鹏、常振州,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冯书琴,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强诉被告冯书琴、赵瑞(又名赵改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书琴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冯书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强撤回对被告冯书琴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