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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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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天柱、孙海周诉被告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李天柱,男,汉族,居民。 原告孙海周,男,汉族,居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魁忠,鹤壁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涛,男,汉族,居民。 被告张连山,男,汉族,居民。 被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天柱,男,汉族,居民。

原告孙海周,男,汉族,居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魁忠,鹤壁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涛,男,汉族,居民。

被告张连山,男,汉族,居民。

被告徐九花,女,汉族,居民。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政通路南2巷8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戚振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红,女,汉族。

被告张家开,男,汉族。

法定监护人张美红,女,汉族。

被告张佳佳,女,汉族。

被告张得勤,男,汉族。

被告樊秀花,女,汉族。

被告赵爱芸,女,汉族。

被告张星,男,汉族。

被告张旭,男,汉族,。

法定监护人赵爱芸,女,汉族。

被告高凤珍,女,汉族。

上述9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丕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柱、孙海周诉被告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柱、孙海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柱、孙海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太军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华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