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孙海周,男,汉族,居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魁忠,鹤壁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连山,男,汉族,居民。 被告徐九花,女,汉族,居民。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政通路南2巷8号。 负责人戚振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红,女,汉族。 被告张家开,男,汉族。 法定监护人张美红,女,汉族。 被告张佳佳,女,汉族。 被告张得勤,男,汉族。 被告樊秀花,女,汉族。 被告赵爱芸,女,汉族。 被告张星,男,汉族。 被告张旭,男,汉族,。 法定监护人赵爱芸,女,汉族。 被告高凤珍,女,汉族。 上述9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丕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柱、孙海周诉被告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柱、孙海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柱、孙海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太军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华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