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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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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生与姬红霞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2682号 原告张秋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秀菊,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红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秋生与被告姬红霞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初字第02682号

原告秋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秀菊,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红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秋生与被告姬红霞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张秋生诉称,自己原来开办一铁厂和一机械厂,被告是铁厂会计和保管,铁厂应付机械厂货款116038.26元,被告领取该货款后据为己有;被告丈夫经营白水泥厂时向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不当得利款116038.26元及借款30000元。

被告姬红霞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不存在借款关系,也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提供的清单不是被告书写,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人与被告有矛盾,证言明显偏袒原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外甥女,原告持有清单一份,内容为:备件秋生116038.26+30000=146038.26元,146038.26-32000=114038.26,114038.26元-3242.93元=110795.33元;红霞25000+10000+12000元=47000元,药费57000+20000=77000元,47000+77000=124000,相抵124000-110795.33=13204.67欠红霞。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告不当得利116038.26元及借款30000元,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清单不能说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人张凤英与原被告均有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亮

审 判 员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徐清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