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04号
原告程喜平,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孟军红,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喜平诉被告孟军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喜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喜平负担。
审判员 刘海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