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270号 原告冯小堂,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田海平,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田新柱,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 原告冯小堂与被告田海平、田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堂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冯小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小堂撤回对被告田海平、田新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小堂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