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768号 原告丁克连,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和玉芹,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凤琴,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任国峰,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玉芹、丁克连与被告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玉芹、丁克连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