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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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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克连、和玉芹与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768号 原告丁克连,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和玉芹,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凤琴,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任国峰,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安民初字第01768号

原告丁克连,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和玉芹,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凤琴,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万金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任国峰,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玉芹、丁克连与被告安阳市万金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玉芹、丁克连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