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50号 原告郑成民,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炎军,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民与被告朱蒙蒙、郑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成民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