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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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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杰与郭超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582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婚姻系人生大事,需要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诉,是其

(2015)安民初字第02582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婚姻系人生大事,需要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