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407号 原告张万武,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 原告陈政茹,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胡晓宇,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武、陈政茹与被告胡晓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武、陈政茹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武、陈政茹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武、陈政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张万武、陈政茹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