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80号 委托代理人程彦庆,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