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780号 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彦庆,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

(2015)安民初字第02780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彦庆,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