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梅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503号 原告梅某某,女,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甲,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2015)安民初字第01503号

原告梅某某,女,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某甲,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某某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长期不回家居住,并赌博成性,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在外与其她女性同居,不顾原告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刘某甲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6日原被告典礼同居。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嫌弃被告长期在外不归,不顾原告及家庭生活,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原告从被告家中将典礼时娘家陪送的被子四条等物品拉回娘家。同年9月11日,原告生一男孩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2014年3月31日,被告再次外出不归,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债权、无共同财产。上为本案事实。

综合本案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两本、刘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外出不回家中,特别在2014年3月31日,被告再次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男孩刘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男孩刘某乙由原告梅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长顺

陪审员  潘 红

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