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丑英,女,汉族,1955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王得保,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红芬,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明与被告刘丑英、王保国、王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明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爱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付 颖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