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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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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明与刘丑英、王保国、王得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刘丑英,女,汉族,1955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王得保,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国,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红芬,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

被告刘丑英,女,汉族,1955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王得保,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国,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红芬,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明与被告刘丑英、保国、王得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爱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明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爱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付 颖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