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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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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0302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

(2015)安民初字0302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