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359号 原告王何,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王拥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程春丽,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何与被告王拥军、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何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何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王何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