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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何与王拥军、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359号 原告王何,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王拥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程春丽,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何与被告王拥军、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何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

(2015)安民初字第02359号

原告王何,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王拥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程春丽,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何与被告王拥军、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何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何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王何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