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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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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00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2015)安民初字第03008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海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