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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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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峰诉被告肖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李峰,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肖凤芹,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肖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李峰,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肖凤芹,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肖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肖凤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自愿撤回其对被告肖凤芹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