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李峰,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肖凤芹,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肖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肖凤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自愿撤回其对被告肖凤芹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