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132号 原告王文科,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李新房,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姚旭辉,男,1978年6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科与被告李新房、姚旭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科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科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科撤回对被告李新房、姚旭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王文科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