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文科与李新房、姚旭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3132号 原告王文科,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李新房,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姚旭辉,男,1978年6月7日出生。 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科与被告李新房、姚旭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

(2015)安民初字第03132号

原告王文科,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李新房,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姚旭辉,男,1978年6月7日出生。

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科与被告李新房、姚旭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科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科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科撤回对被告李新房、姚旭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王文科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