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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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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成与周蒙恩、方丽只、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4)安民初字第02684号 原告李四成,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美林,系原告妻子。 被告周蒙恩,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丽只,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海霞,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

(2014)安民初字第02684号

原告李四成,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美林,系原告妻子。

被告周蒙恩,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丽只,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海霞,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四成诉被告周蒙恩、方丽只、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四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四成负担。

审 判 长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人民陪审员  潘 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者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