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684号 原告李四成,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美林,系原告妻子。 被告周蒙恩,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丽只,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四成诉被告周蒙恩、方丽只、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四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四成负担。 审 判 长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人民陪审员 潘 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者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