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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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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航与李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848号 原告李宇航,男,1998年11月18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清云,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美丽,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户改英,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隆,男,2000年7月12日生,汉

(2015)安民初字第02848号

原告李宇航,男,1998年11月18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清云,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美丽,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户改英,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隆,男,2000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孙爱枝,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航与被告李德隆、孙爱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宇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宇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李宇航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