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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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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花诉魏文刚、被告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473号 原告李菊花,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魏文刚,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金太,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史俊霞,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诉被告魏文刚、被告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安初字第02473号

原告李菊花,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魏文刚,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金太,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史俊霞,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诉被告魏文刚、被告史俊霞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李菊花负担。

审判员  刘海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