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473号 原告李菊花,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金太,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史俊霞,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诉被告魏文刚、被告史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李菊花负担。 审判员 刘海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