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孟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877号 原告孟某某,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

(2015)安民初字第02877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