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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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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500-2号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5)安民初字第01500-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杨者光

人民陪审员  高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