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500-2号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杨者光 人民陪审员 高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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