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史军波与翟将涛、梁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1988号 原告史军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翟将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梁爱菊,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 原告史军波与被告翟将涛、梁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

(2015)安民初字第01988号

原告史军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翟将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梁爱菊,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

原告史军波与被告翟将涛、梁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军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将涛、梁爱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史军波诉称,原、被告关系不错,2011年初,被告多次找原告因生意资金不够,需借原告部分款用来周转,念及双方关系不错,于当年的4月3日借给了被告570000元,被告答应钱到位后即归还。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仍不归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翟将涛、梁爱菊归还原告借款57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从2012年3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由被告负担。

被告翟将涛、梁爱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日,被告翟将涛借原告史军波现金5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史军波现金伍拾柒万元(小写57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逾期不还按农村信用社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付利息。借款人:翟将涛。2011年4月3日”。庭审中,原告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翟将涛已将利息付至2012年3月3日。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翟将涛借原告史军波现金57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借据中虽明确约定了利息,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利率的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二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史军波要求被告翟将涛、梁爱菊偿还借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将涛、梁爱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军波借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史军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翟将涛、梁爱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长军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人民陪审员  关亚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树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