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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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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21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

(2015)安民初字第0221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